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执民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富润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曼莎袜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富润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曼莎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3026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富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翁卫东。委托代理人:石松宁,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曼莎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杨才品。申请执行人诸暨富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曼莎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草商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尚应履行加工费人民币334888.50元、诉讼费3161.5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知晓该情况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30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何科梦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