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申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方徽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申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法定代表人:陈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雪荣,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方徽宏,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芜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芜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锋审 判 员 秦 峻代理审判员 黄继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多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