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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隋某某,住承德市。被告翟某某,住承德市。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了原告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对被告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