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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朱某。被告:黄某甲。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0年起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为儿子能办理助学贷款,其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其与被告同居生活后,才发现被告嗜赌如命,被告不理其劝告,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被告也未尽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很少给其及子女生活费,家庭生活重担全部由其一人承担。其于2008年摔伤手,也忍痛打工赚钱养家。因其与被告感情不和,两人于2009年起分居至今,已分居六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泮塘居委会黄屋组51号(价值5000元)平房两间由其与被告平均分割,一人一间。被告黄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但尊重原告的意见。原告陈述的同居、子女生育情况,结婚登记时间都是真实的。其15年前是犯了赌博的错误,但已经改正,正在努力工作归还所欠债务。因其赚的钱都还债了,原告带着孩子在北海读书,所以原告说其没有给过生活费。原告所述两人从2009年开始分居不是事实,原告只是去北海做工,两人只是很少相聚,节假日都会回家一起居住。如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泮塘居委会黄屋组51号平房两间都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属一村小组成员,自幼认识,199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11年已经戒赌,原告表示不清楚。为了生活与小孩读书,原告于2009年带小孩在北海居住,被告在合浦打工,两人分居两地,原告在节假日都回家。2015年7月31日,原告以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六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以及原、被告在诉讼中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两人自1990年起成为夫妻,至今已经25年,生育并抚养成年两个子女,两人的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被告表示已戒赌,原告并不明确否认,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赌博屡教不改。原告主张因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已有六年,事实上是其带小孩在北海读书生活,被告在合浦生活,节假日原告都回合浦家中居住,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爱护,是可以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何昭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