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学昌与郑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昌,郑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465-1号原告:李学昌。被告:郑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昌诉被告郑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李学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补交另一半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学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学昌负担。审 判 长 刘小亮人民陪审员 袁法杨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