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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南充市闽达钢材有限公司与陈波、王干雄、罗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299-6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闽达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敏昭,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波,男。被执行人:王干雄,男。被执行人:罗杨平,男。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闽达钢材有限公司与陈波、王干雄、罗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高坪执字第29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波、王干雄、罗杨平所有的车辆、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波所有车牌号为川RX**号的小车、位于高坪区小龙镇汉华街41号龙泰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干雄所有的位于嘉陵区陈寿路208号上层领地第X幢X号(合同号:XXX)车库、位于嘉陵区陈寿路208号上层领地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罗杨平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X**号小车、位于嘉陵区滨江南路一段13号地中海蓝第X幢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