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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崔显礼与包军、包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显礼,包军,包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崔显礼。被执行人包军。被执行人包海花。申请执行人崔显礼与被执行人包军、包海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4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