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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吴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秋伟,男,1969年9月23日生,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永强二区******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吴秋伟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王 平审 判 员  张宝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