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建伟与魏学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学冉,高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学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建伟。委托代理人:刘忠芳,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魏学冉与被上诉人高建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学冉、被上诉人高建伟及委托代理人刘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买卖装饰材料形成的欠款纠纷。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高建伟提供的由上诉人魏学冉出具的欠条而缺席判决上诉人魏学冉承担付款责任。二审中,上诉人魏学冉提供了三份银行凭证,欲证明其在出具欠条后,于2014年4月份又向被上诉人高建伟的前妻王美红(高建伟与王美红2014年12月离婚)三次付款共计54600元。因该证据属新证据,且与本案诉争的欠款具有关联性,可能导致本案的欠款事实不清,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