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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马丽芳与段俊平、秦学芳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芳,段俊平,秦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485—1号申请执行人:马丽芳,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俊平,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学芳,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3)城五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段俊平,秦学芳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申请人马丽芳债务本金共计48000元,同时承担自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9月14日的利息6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20元,以上共计56220元。(2015)城执字第485号执行裁定书未计算利息6600元。被执行人段俊平、秦学芳未自觉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马丽芳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俊平、秦学芳银行存款56220元(含利息66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6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张红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