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金晖与詹素燕、林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371号原告金晖,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潘毅孟、苏健雄,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素燕,女,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浪,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金晖与被告詹素燕、林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伟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晖的委托代理人潘毅孟、苏健雄,被告詹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二被告给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现查明,2014年12月,被告詹素燕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165万元。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5日、2015年12月8日向被告詹素燕汇款50万元、50万元、65万元。2015年2月9日,经原告与被告詹素燕结算,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确认“被告詹素燕向原告借款7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如逾期还款,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经原告催讨,被告詹素燕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另查明,被告詹素燕、林浪系夫妻关系。诉讼中,原告承认被告詹素燕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并当庭减少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2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詹素燕名下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318号(水韵华都)1幢2层205室房产。为此,原告预付诉讼保全申请费4,46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詹素燕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存款明细帐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约定的借款利息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詹素燕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2万元及支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如逾期还款,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詹素燕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詹素燕、林浪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上述债务有理。被告林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素燕、林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晖借款本金702,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詹素燕、林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晖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8元,减半收取为5,84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465元,均由被告詹素燕、林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莹(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