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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宏勇与陈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勇,陈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927号原告马宏勇。被告陈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勇与被告陈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宏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马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