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光兵诉杨枝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兵,杨枝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刘光兵,男,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杨枝洪,男,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光兵诉被告杨枝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光兵承担。审判员 贺新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