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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光兵诉杨枝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兵,杨枝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662号原告刘光兵,男,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杨枝洪,男,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光兵诉被告杨枝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光兵承担。审判员  贺新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