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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吕惠卿与胡清婷、许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惠卿,胡清婷,许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008号原告吕惠卿,女,1939年6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曾凯达、张毅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清婷,女,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许志勇,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吕惠卿与被告胡清婷、许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