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鹤林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鹤林,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348号原告李鹤林,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邱贝贝。被告李峰,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鹤林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鹤林于2015年9月14日因双方已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鹤林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鹤林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李鹤林负担。审 判 员 张文浩代理审判员 鲁 艺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