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薄其吉与王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薄其吉,王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诉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薄其吉,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被申请人王庚,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申请人薄其吉与被申请人王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C×××××号解放牌货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苏C×××××号解放牌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放行、转让、抵押、损毁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