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君燕、王学军、王海燕与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爱珍及李荣南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燕,王学军,王海燕,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李爱珍,李荣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环行初字第38号原告王君燕。原告王学军。原告王海燕。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宋修德。委托代理人王卫东。第三人李爱珍。第三人李荣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燕、王学军、王海燕诉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爱珍及李荣南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家显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邹艳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