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芳阳与颜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阳,颜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周芳阳。被告颜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阳诉被告颜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芳阳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