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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芳阳与颜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芳阳,颜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周芳阳。被告颜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阳诉被告颜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芳阳承担。审 判 长  肖 霞人民陪审员  贺孝如人民陪审员  吕冬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