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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园园与苏玉玲、苏林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苏玉玲,苏林,权启果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467号原告李园园。委托代理人王杨。被告苏玉玲。被告苏林。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权太峰。被告权启果。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园园与被告苏玉玲、苏林、权启果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增吉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通知原告李园园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若逾期缴纳,将按照原告李园园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李园园未按规定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园园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园园负担。审 判 长  卢增吉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