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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冯作田与冯秋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作田,冯秋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冯作田。委托代理人马彦茹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秋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作田诉被告冯秋颖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作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