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枣庄市天柱五金鞋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天柱五金鞋材有限公司,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商初字第347号原告:枣庄市天柱五金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厚柱,总经理。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天柱五金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庄市天柱五金鞋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天柱五金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联冠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计款470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司品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印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