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翔与代磊、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翔,代磊,聂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09号原告:苏翔,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苏本状,农民。被告:代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聂丽,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翔诉被告代磊、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翔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路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