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翔与代磊、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翔,代磊,聂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009号原告:苏翔,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苏本状,农民。被告:代磊,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聂丽,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翔诉被告代磊、聂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翔在法定期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路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