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丽娟与汕头市机绣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娟,汕头市机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娟,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汕头市机绣厂,住所地汕头市。申请执行人李丽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汕头市机绣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汕头市机绣厂名下位于汕头市房产正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汕中法执字第206号一案查封处理中,已发函参与分配上述房产拍卖款,并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另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存在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发函参与被执行人的相关房产拍卖款的分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明审判员 :郑伟斌审判员 :卢俊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学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