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罗某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新店镇。委托代理人王向彬,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新店镇,系威远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新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唯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