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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春生与仲昭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春生,仲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董春生,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仲昭民,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董春生与仲昭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仲昭民的一行存款2031.60元(其中执行款1981.60元,执行费50.00元),此款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188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海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