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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方强与高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强,高君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李方强。委托代理人:陈玉娟。被告:高君萍。原告李方强与被告高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为止;其中10万��,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为止,扣除已还的5万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7月21日,利息约为15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2日,被告高君萍向原告李方强借款20万元,并由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存,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方强人民币20万元,月息按1分5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高君萍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2011年12月7日,被告高君萍向原告李方强借款10万元,并由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存,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方强人民币10万元,月息按1.5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高君萍在借条上签字。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高君萍已偿还原告李方强利息5万元,余欠款至今分文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君萍应偿付原告李方强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扣减已支付利息5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65元,减半收取4033元,由被告高君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管露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