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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傅某某,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