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吴某某,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傅某某,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吴某某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7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