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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沈忠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沈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23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负责人:谢文。被执行人:沈忠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沈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8月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23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王志强审 判 员  蒋人秀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