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车朝兴诉辽源市站前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朝兴,辽源市站前学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朝兴,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生人,住辽源市龙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站前学校。法定代表人赵奎义,校长。上诉人车朝兴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站前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车朝兴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车朝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车朝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500.00元按半数收取,由上诉人车朝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宿宏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