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文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许文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汪连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文福。申请执行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83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文福应支付申请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欠款100000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按照判决书上确定的申请人住址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但申请执行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