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桂华与彭少堂、彭丹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江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江某某之子。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彭某某。被告彭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彭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因为当时事发现场情况复杂,案件基本事实无法确定,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黄书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刘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