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哲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哲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42号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宋作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仕杰,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莱阳市。被告崔哲洙,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哲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桂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