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印涛与郝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印涛,郝拥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杨印涛,农民。被告郝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印涛诉被告郝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后收取37元,由原告杨印涛负担。审判员 高亚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