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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玉纯与被告梁飞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纯,梁飞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836号原告沈玉纯,女。被告梁飞光,男。原告沈玉纯与被告梁飞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玉纯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梁飞光退还购房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沈玉纯未提供被告梁飞光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提供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亦无法联系被告梁飞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梁飞光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玉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婧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