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郗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郗猛,朱洪国,吴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2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行长。被执行人郗猛,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朱洪国,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吴连辉,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郗猛、朱洪国、吴连辉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57676.98元,2015年07月31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320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