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执字第01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友朋申请执行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江执字第01216-2号申请执行人:王友朋,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74894989-X。法定代表人:沈建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8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庐江县常江人造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延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