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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XX诉庞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庞广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李欣,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日报社编辑,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鑫海家园A7楼2单元1201室,身份证号230205198806060048。被告庞广洲,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2302051985082300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庞广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欣负担。审判员  郑玉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