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湛继诉王金秀、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继,方四红,李涛,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434、00438号申请执行人湛继,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红,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涛,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秀,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调解书、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涛、王金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李涛、王金秀未全部履行。经协商,双方及案外人李珊于2015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李珊一致同意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中御公馆2栋28层2802号房产作价210万(实际评估价为201万元)元抵偿给两申请执行人,冲减部分债务,并共同申请将该房产裁定变更登记于方四红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金秀、案外人李珊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中御公馆2栋28层2802号房产作价210万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方四红所有,抵偿两申请执行人210万元的债务。二、申请执行人方四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华勇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