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秀琴、马孝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琴,马孝良,朱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308号申请人:马秀琴,女,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申请人:马孝良,男,195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朱宗玲,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马秀琴、马孝良因与被申请人朱宗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宗玲在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房款24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朱宗玲在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房款247000元停止支付,限其支取。二、对申请人马孝良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淮河西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光彩美庐.奥城25#楼903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