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邓刑二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男,出生于1966年5月21日。系被害人赵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出生于1964年2月10日。系被害人赵某乙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出生于1960年3月2日。系被害人杨某乙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女,出生于1962年1月20日。系被害人杨某乙之母。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男,1962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辩护人马涛,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周某某等四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杨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等四人的诉讼代理人董忠煜、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R578**号小型轿车行至邓州市裴营乡闸刘村时,撞住赵某乙、杨某乙,致使二人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杨某甲等四人诉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1014462元。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关于民事部分,其表示愿尽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愿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分项进行合理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R578**号小型轿车行至邓州市裴营乡闸刘村时,撞住赵某乙、杨某乙,致使二人当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所驾驶车辆系其本人所有,该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被告人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0元(不包括交强险),并就刑事谅解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人余某某、刘某某等证实事故发生的经过。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了其驾车撞住一辆电动自行车,致二人死亡的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由于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等四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等四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理由成立。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其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分项进行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甲、周某某、杨某甲、吴某某各种经济损失1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光超审 判 员 付 涛人民 陪 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兼)书记员 李晓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