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与王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县人民政府招待所,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新建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祁中祥,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将为与被上诉人滨海县人民政府招待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正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15日,上诉人王将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为98.5元,由上诉人王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吉元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