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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舟舟与被告孙俊英、凌时雨、湖南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雅利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舟舟,孙俊英,凌时雨,湖南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雅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850号原告李舟舟。委托代理人肖卫华,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亮,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俊英。被告凌时雨。被告湖南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98号孵化楼1号栋5楼。法定代表人孙俊英。被告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高新区双拥路9号孵化基地火炬园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徐峰。第三人张雅利。原告李舟舟与被告孙俊英、凌时雨、湖南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湘潭康奕达油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雅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舟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舟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舟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舟舟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958元,减半收取19979元,由原告李舟舟承担。审 判 长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代理审判员  邓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