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宝礼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15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宝礼。辩护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4)2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宝礼及辩护人周春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始,被告人刘宝礼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收取开票费方式,为其他公司虚开上海翊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掩饰犯罪,被告人刘宝礼让相关人员签收送货单,相对应资金通过银行账户划款来虚假证明存在实际业务往来。一、2011年1月,被告人刘宝礼通过管某某(已判刑)联系和介绍,为本市青浦区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12975.29元,抵扣税款人民币1672825.58元。具体如下: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科立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9448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275266.32元。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晶连新五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29655.94元,抵扣税款人民币847044.13元。2012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晶连新五金加工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678189.35元,抵扣税款人民币389138.63元。2013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陆霸数控刀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1065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161376.5元。二、2012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刘宝礼通过谈某某(已判刑)联系和介绍,为本市浦东新区多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188375元,抵扣税款人民币1044464.75元。具体如下:2012年4月到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霍贝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112505元,抵扣税款人民币452244.31元。2012年5月到2013年8月间,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程康五金机械配件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6951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198988.63元。2012年2月到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康齐电池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4183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224026.59元。2012年12月到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联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6453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169205.22元。三、2014年2月,被告人刘宝礼为上海洛银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50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72722.2元。四、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刘宝礼通过黄某某(已判刑)的介绍,为上海运恒针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万元,抵扣税款人民币145299.14元。五、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刘宝礼为阙某某(已判刑)经营的上海沪陆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大胜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346110元,抵扣税款人民币486186.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宝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管某某、葛某某、周某、刘某、薛某、谈某某、秦某、丁某、马某某、郭某某、钱某某、康某某、黄某某、阙某某、孟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伪造的送货单及介绍信,涉税事项调查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礼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宝礼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的相应税款已补缴。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宝礼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红审 判 员 万剑峰人民陪审员 曹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艺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