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芮迎霞申请执行孙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迎霞,孙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芮迎霞,女,汉族,住所地肇州镇。被执行人孙洪波,男,汉族,住址肇州县。申请执行人芮迎霞与被执行人孙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州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州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洪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芮迎霞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洪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3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其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作抵债12万元,余款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洪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芮迎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洪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芮迎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立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