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关建国与刘涛、胡心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国,刘涛,胡心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梁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关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关现军。被告:刘涛。被告:胡心燕。原告关建国与被告刘涛、胡心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建国的委托代理人关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胡心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建国诉称,2014年4月28日,被告刘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涛、胡心燕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被告刘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原告关建国20000元,全部借款于2014年5月20日上午12:00前一次性偿还,逾期不能归还者,按本息总计金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刘涛至今未给付。另查明,被告胡心燕系被告刘涛之妻。以上事实,主要是依据欠条认定的,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涛欠原告关建国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被告胡心燕与被告刘涛系夫妻关系,被告胡心燕应当与被告刘涛共同偿还。原告诉请二被告给付其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涛、胡心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关建国借款20000元和相应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关建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涛、胡心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