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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覃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覃某。被告马某甲。原告覃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覃某、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初自由相识,××××年××月××日生育大儿子马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二儿子马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打骂原告,有时还拿刀恐吓原告,叫嚷要捅死原告。2011年发现被告有吸毒行为。2013年农历正月初一晚,被告无故从床头拿刀企图向原告行凶,原告从床上爬起,连夜跑回娘家躲避,双方从此开始分居,至今已三年多,期间无来往。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大儿子马某丙现已能独立生活。请求法院: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马某乙由原告覃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与债务需处理。被告马某甲辩称,我吸毒的时间也不是从2011年开始,而是2012年;也不是一直吸,到2013年6月就戒掉了,2014年才又复吸。2015年初因盗窃被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2013农历年正月初一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的争吵,我曾经拿刀想捅原告,之后原告跑回娘家。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没有来往。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初自由相识,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开始吸毒,2013年2月10日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拿刀欲捅原告,原告便跑回娘家,双方从此分居生活,互不联系。2013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7月25日本院判��不准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互不联系。2014年,被告仍然吸毒,2015年初,被告因涉嫌盗窃罪被横县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儿子马某丙现已能够独立生活。儿子马某乙现在横县百合镇一中读书。原告覃某现在广东打工,平均月收入约2500至2800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与债务。另查明,儿子马某乙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随原告覃某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结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本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横县百合镇田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横县百合镇六答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自由相识,常往来,婚姻基础较好,但因被告婚后染上吸毒恶习,并于2013年2月10日晚争吵中拿刀欲捅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从此长期分居生活,2013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已逾两年,2014年被告仍然吸毒,并于2015年初因涉嫌盗窃而被公安机关羁押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继续维持这种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小儿子马某乙本人的意愿及被告有吸毒等恶习并被关押等实际情况,小儿子马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原告表示自愿负担小儿子马某乙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第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马某乙由原告覃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覃某自行负担,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家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生考虑:(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