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骆某诉慕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骆某,女。被告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慕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骆某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骆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