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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骆某诉慕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752号原告骆某,女。被告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慕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骆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骆某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723.5元,由原告骆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