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536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郑建勇,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大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郑建勇、被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相识,自由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于2014年6月分居至今,自分居起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没给家里一分钱,女儿都由原告一人抚养。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实在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魏某辩称,能和好就和好,不能和好再说。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魏某于2011年通过网络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经常吵架,2014年原被告去民政局协议离婚,因为手续不全没有办理,被告魏某即离开东海县去无锡打工至今,刘某乙现在原告刘某甲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魏某称可以考虑离婚,孩子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如果原告坚持要孩子,则不付抚养费。原告刘某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被告每个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刘某甲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系离婚的法定事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名子女,但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原被告曾协议离婚,仅因手续不全没有办理,被告魏某遂离开东海县外出打工,夫妻关系至今没有改善,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子女,婚生女刘某乙尚年幼,本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刘某乙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刘某甲抚养,频繁变换生活环境对幼小的孩子成长不利,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为宜。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魏某称如原告抚养孩子,其不支付抚养费的意见与法律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某甲虽要求被告每个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魏某的收入情况,考虑到被告魏某在外打工,没有固定工作,抚养费应以其户籍性质即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宜,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魏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负责抚养,被告魏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自2015年9月起支付至刘某乙18周岁止,其中2015年度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此后每年的抚养费于每年1月30日、6月30日分两次付清。三、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陆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安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