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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立新与刘宁华、崔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新,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刘宁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崔建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王立新与被执行人刘宁华、崔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7438元,执行费39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