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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姚荣鹏、许郁娜、黄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姚荣鹏,许郁娜,黄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40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唐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武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伟灵,男,汉族。被告:姚荣鹏,男,汉族。被告:许郁娜,女,汉族。被告:黄秋梅,女,汉族。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偿还本息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11元,减半收取410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颜梅芳人民陪审员  蔡凤金人民陪审员  陈鄂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云波 微信公众号“”